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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不能过期作废 不退余额属侵占财产

日期:2004-03-14 来源:eNews  作者:程雪超、陈海玲 字体:
  本报北京专电 “电话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余额该不该退?”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的回答是“该退”。这位委员认为,消费者买卡相当于向电信运营商买服务,到期是服务终止与卡内余额无关,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他建议:运营商可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余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电话卡是一种有价证券

  据了解,电话卡一但过了有效期,各运营商几乎众口一词,不退余额。方廷钰委员称,经与部分专家研究,他认为,电话卡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就电信服务订立合同的一种凭证,记载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预付费用,并享有在有效期内随时索取服务的权利;电信运营商收取费用并负有按时保质提供服务的义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义务就终止了。但是服务是有对价的,运营商收取费用后,应提供等值的服务,而不能擅自占用余额。

  不退余额等于侵占消费者财产

  这位委员说,卡内余额包含着运营商未提供服务的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而不能随意侵吞。“查封、冻结、扣押他人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职能、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的权力。”他认为,即使有效期设置得再明确,告知义务再周详,电信企业也不能没收他人财产。(大洋网-广州日报)

电话卡过期作废成了一种行规,但政协委员指出这是不合法的。王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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