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数字音乐(二)到底哪里谈不拢

作者:黄彦达 | 日期:2004-07-04 | 字体:
   台湾P2P 业者所组织的「P2P 立法联盟」,此刻正在推动立法院立法,尝试著要建立所谓的补偿金制度,亦即将经营P2P 平台收入的一部份回馈给音乐界。

  以Kuro为例,目前的收费方式是每个月99元台币,使用者即可使用该软件进行音乐「分享」。经营者不需付版权费,频宽成本也低,每个月99元的费用对消费者造成很大吸引力,对经营者而言却成了暴利。

  若补偿金制度成立,则P2P 平台经营者必须要缴纳版权费用,因此垫高经营成本。以后还能不能以99元低价来经营就会有疑问。若P2P 软件每月要收299 元,相信很多人可能就会考虑改买CD。

  如此即有可能达成传统音乐市场与P2P 软件共存的情况,唱片业者可以把P2P 平台当作新的音乐发行管道,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众定价策略出来,例如老歌专门发行在P2P ,而新歌走传统发行管道等等。

  然而代表音乐业界利益的IFPI组织,却似乎不怎么领情,反而要阻断这样的立法行动。这又是怎么回事?以前P2P 赚钱不分给唱片业者,业者要生气,现在想把钱分给唱片业者,业者还不接受?

  最大原因在于音乐档案的重制。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张CD,把音乐转换成MP3 档案放到P2P 网路上去「分享」给大家,这个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两大精神,即「重制并公开散布」以及「须事先取得授权」。

  因为每个透过P2P 软件抓到这些歌曲的人,在自己的电脑中都会留有音乐档案,而唱片业者并无法从这样的散布行为中得到应得的报酬。散布这些档案的人实际上是违法,此点并无疑问。

  著作权法也有对于公开播放音乐的授权规范。例如广播电台在播放音乐的时候,必须事先取得版权代理人的授权。「需事先取得授权」这是著作权法的精神,他保障的不仅是音乐,而是任何的著作物。

  不过个人在家中小量复制供自己使用并不在此限,此即法律保障个人的合理使用范围,而不必事事都要取得授权。因为如果对于著作权百般限制,反而可能阻碍了文化的发展,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但在P2P 平台上,若每个使用者在「分享」音乐之前都要取得授权,在执行上是窒碍难行的。更何况广播电台虽然公开播放,但播完并不会残留,而P2P 却会让音乐档残留在别人电脑中,变成了「重制」。

  因为使用者不可能事先去跟唱片业者取得授权,唱片业者也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去针对每个个人来处理,那么就让P2P 经营者来代劳如何?经营者代替使用者向唱片业者取得授权。

  问题来了,唱片业过往的授权方式是针对「每一首歌」进行。换言之 P2P 软件使用者,在公开「分享」每一首歌之前P2P 经营者须先检查,这首歌是否已得到授权?如果没有,是否应阻挡这首歌的分享?

  P2P 业者认为在技术上是做不到的,所以拒绝IFPI的提议,反而推动立法,主张所有的音乐透过网路传输时,只要有缴交补偿金给唱片业者,就可以不需事先取得授权。然而此点却违反著现行作权法精神。

  以上是P2P 业者与唱片业者的争端症结。笔者看过不少新闻报导,却很少有报导能把问题讲得清楚,社会大众只看到IPFI猛控告消费者, P2P 业者低声下气力图生存(一方面继续狂打电视广告招揽用户)。

  P2P 联盟所推动的著作权法修改,从修改条文上看起来实在有为P2P 业者量身订作的嫌疑。「引用著作物却不必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恶例一开,必然会从音乐延伸到其他创作,例如小说,电影,游戏等等。

  IFPI也应该自我检讨。如果仅是猛控告消费者盗版,或者喊喊「不要让音乐死去」之类的空口号,而不把这些来龙去脉跟消费者说清楚,很容易给人「唱片界的利益代表」的印象,让人觉得财大气粗而已。

  网际网路是个开放的空间,它让创作品(包含文字,音乐,软件,影片等等)很容易可以在上面流通。但是「使用前先取得授权」的对原创者尊重的精神,绝不可以轻易被更改。

  原创者可以声明自己的作品免费提供大众流通,或者声明不需要事先取得授权。但这是原创者的自由意志,他可以选择要不要这样做。而现行的P2P 经营者的作法,有点像是绑架了原创作人的感觉。

  但不论如何,P2P 软件是无可避免的。两者的冲突说穿了不过就是:旧有的版权结构无法适应新科技。如何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精神的前提下,修改版权结构以达成两造最大利益,是双方必须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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