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T获罪中学会规避风险 P2P将发展的更加稳健

作者:刘琰 | 日期:2005-11-09 | 字体:
  10月24日,香港屯门法院判决38岁的陈乃明利用BT软件,将3部版权电影的“种子”上传到互联网供其他用户免费下载属于侵权行为。这是世界上首例判定种子提供者有罪的网络侵权案件。

  此裁决一出,在国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结合6月份美国米高梅公司状告P2P文件交换软件公司Grokster侵害其著作权案件获胜,使得美国一批提供BT下载业务和种子汇聚的网站被迫关闭的事件,不禁让人担心P2P是否还能够继续存在和使用?甚至有人作出P2P即将消失的论断。

  情况真的有那么严重吗?事实远非如此。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概念:BT并不等于P2P。BT的全称是Bit Torrent,它是一个文件共享和交换软件。因为充分利用了用户上行带宽,每一个下载的人同时又是上传的人,从而形成了下载同一内容用户间的交互式的传输,因此具有下载的人越多,文件下载速度就越快的特点。

  虽然有庞大的注册用户和非常高的知名度,但是BT并不是P2P技术应用的全部。因为采用点对点的交互方式,P2P技术在网格计算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应用具有远比文件共享更为广阔的内容。比如Avaki、Popular Power等对等计算和存储共享应用,JXTA、Magi、Groove等协同处理与服务共享平台,以及我们常用的Skype、MSN等即时通讯交流工具等都是基于P2P技术构建的。

  依此来看,仅仅因为BT软件的使用不规范而在全球遭到堵截就判定P2P技术的前景堪忧,是非常片面的。

  其次,即使回过头来看作为P2P技术典型应用的BT软件本身,香港和国外的法律判定也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内地的情况。BT遭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一在于其大量占用带宽,二在于其的使用无法监控,从而对知识产权产生侵害和威胁。美国判定BT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千僖年数字版权法》,但美国国内对于这一法规的合理性也一直存在着质疑的声音;香港判定上载者有罪,但也有律师和法官认为其属于民事责任范围。目前对于电子知识产权界定和保护全世界都处于持续探索的阶段,所以BT这个全世界最受欢迎的软件之一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能够怎么样使用,其本身的走势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P2P应用的影响更难以预料。

  第三,随着宽带网络的不断发展,P2P的优势将日渐显露,必将找到一种成熟的赢利模式从而成为杀手级应用。中国宽带用户增长迅速,保持着每半年增加1370万人的速度;而围绕IP音频和视频文件共享,P2P应用正快速发展。有资料显示,目前P2P应用的流量白天占宽带总流量的60%,到了晚上则高达90%,企业更是有40%的用户在使用P2P。

  一些知名的大公司也已经部署战略,以不同的方式积极推进P2P的应用。如微软最近就在Groove Networks上投资了5100万美元,致力于使各个P2P应用协同工作,其中的100万美元将用于Globus网格框架构建及英国政府的GEODISE工程。而Sun也指定两家专业公司Infrasearch和Gridware专门负责P2P的开发,为JXTA工程做准备。IBM、HP等其他一些公司也公开表示对网格计算等P2P应用的支持。

  如此多的公司同时在一种技术上大规模投入,说明了P2P非但不会因为BT的获罪而消失或停滞,反而会从中吸取教训,在技术开发和使用中规避现有的风险和弊病,从而发展得更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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