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内容正版化善舞P2P双刃剑

作者:赵志云 | 日期:2007-03-09 | 字体:

  《中国web2.0市场年度报告2006》中指出,P2P和流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互联网向宽带化发展,向视频多媒体转型。但同时,2006年每个月在网上免费进行非法交易的数字歌曲超过了10亿首,P2P技术所带来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何在促进P2P技术更多、更好地应用在社会各领域的前提下,尽量规避同时产生的网络盗版风险,值得整个业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中科院声学所研究员、宽带通信专家侯自强指出:“下一代互联网的杀手级应用必定是P2P。”P2P技术将大规模发展,并使视频流畅观看变成可能,从而彻底改变互联网现在的网站越大、服务器就越多的状态,重返“非中心化”,把权力交还给用户成为网络新趋势。但是同时存在的重要现象是:P2P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依然严重,P2P技术特性所带来的网络盗版的便利性已经造成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也已经在某些国家遭到了相关法律的制裁。因此,在鼓励P2P技术和应用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同时,探讨如何加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十分必要。

  P2P是“双刃剑”内容监管成难题

  P2P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宽带网的普及相结合,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应用模式,包括对等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即时通信以及各种音频视频文件的交换等等。这些新的应用模式极大地提高了终端用户对网络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效率。但是,它们的出现也具有“双刃剑”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绕过服务器而在终端用户之间直接进行的信息资源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活动恰恰是传统网络监管模式所难以涉及的真空地带。因此,随着P2P技术的发展,诸如网络盗版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蠕虫与有害信息以及网络黑客等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似乎都觅到了一块能够任其肆意妄为的“乐土”。在这些问题当中,网络盗版尤其让人关注。

  第一代的P2P软件Napster是通过浏览者提供一个集中目录来方便用户提供上传和下载的。因此早期提供Napster服务器服务的运营商就成了受到盗版行为侵害的版权人争相起诉的众矢之的。但是从第二代P2P软件Kazaa开始,就不再采用这种集中目录的形式,而是由每一个P2P用户自行管理存储在其计算机中的文件目录。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出文件请求,并且进行下载和上传,对中央服务器的依赖越来越弱。在有的P2P软件如BitTorrent中,一个用户不是只从另一个而是从许多共享这一文件的用户处获取文件的,而且文件是被打碎成许多小块,每一个小块都可以独立传输,每一个用户都向其他用户提供对方所缺少的文件部分。这使得P2P网站和服务运营商对用户的活动很难进行全面的监控,也给认定P2P网站和服务运营商的侵权责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版权人甚至一度不得不把起诉的矛头对准了成千上万的终端用户,例如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到2006年5月总共起诉了18000余名利用P2P进行在线音乐共享的网民。虽然这些行动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面对网上数以千万计的P2P用户,那些试图采用“杀一儆百”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的版权人最终还是会陷入防不胜防的网络盗版“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不得不去面对一场注定不会有结果的战争。

  据路透社报道,网络顾问公司BigChampagne的分析师EricGarland预测,每个月在网上免费进行非法交易的数字歌曲超过了10亿首。相比之下,占美国市场合法数字音乐销售70%以上的苹果i-Tunes音乐商店自从2003年开业以来仅销售了20多亿首歌曲。最近,美国一家互联网研究机构发布了一个有关网络电影盗版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说,去年,美国使用P2P文件交换工具的人数翻了一番,八成的电影下载属于通过P2P盗版下载。

  P2P技术一出现,似乎就和网络盗版问题打上解不开的死结。概括来说,P2P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体系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P2P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上的音像文件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变得更为便捷。在P2P技术出现之前,一方面由于网络带宽的限制,同时更主要的是由于信息资源传输手段的落后,在互联网上下载和共享音像文件速度慢、效果差。因此,网络盗版根本无法对唱片、电影等行业构成威胁。但是随着宽带网络的普及,用户不仅有机会在线观看电影,而且还能用P2P软件在短时间内将电影下载到自己的电脑里,或者将影片再次传输给他人欣赏,音像文件的网络盗版因此变得非常容易。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底,全球互联网上的视频业务流量已开始超过音频业务的流量。这意味着P2P文件共享网络已经被越来越多地用来传播电视节目和电影,这对传统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另一方面来看,P2P技术也对目前全球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目前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版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各国的网络版权保护立法,如《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电子商务指南》都对ISP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做了规定。按照相关规定,ISP负有对自己提供的网络服务中涉及的侵权作品进行存储、链接,并且能够对于侵权作品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义务。《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电子商务指南》都有关于“安全港制度”的规定,如果ISP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或自己主动发现侵权内容后,能够及时删除或阻止对相关内容的访问,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推行内容正版化探索合法商业模式

  在很多人看来,P2P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盗版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纠结不清而又非常微妙的问题。如果从技术中立的立场来看,尽管P2P的出现引发了大规模的网上盗版浪潮,但是这更多的是与目前版权保护制度落后于技术发展的现状所造成的。据国外媒体报道,日本一家法庭日前以违反知识产权法为由判一名P2P文件交换软件作者有罪,但并没有判处徒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称:“该软件作者本来能够认识到该软件可能会被广泛使用,并危及大量合法资源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因此理应知道为软件找到一种合适的商业形式的必要性。”

  此外,考虑到P2P在网络搜索引擎、协同计算等应用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前景,如果简单化地通过封杀P2P来解决盗版问题似乎也有“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的嫌疑。当然,有一点也是不可否认的,在P2P技术发展的初期阶段,正是影音文件共享等网络盗版活动所创造的巨大需求带动了P2P技术的飞速提升。因此,如何在推动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网络版权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就成为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目前,相当多的专家和业内人士都提出了“内容正版化”的建议。也就是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由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版权组织和P2P网络运营商合作,共同创建合法的在线音乐、影视或书籍商店,通过收费的方式授予P2P用户正版内容的使用权。目前,这方面的尝试在国外已经出现。2002年,曾经因盗版问题而被多家音像唱片公司告上法庭的P2P软件Napster的发明人ShawnFanning在美国创办了Snocap公司。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数字音乐登记和交换机构,Snocap创造了一套“三赢”的模式。在这里,版权人通过登记约定音像作品的流通发行价格和条件,而网络音乐零售商可以通过Snocap获取这些属性,不必再分别与版权人洽谈授权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了音乐,不必再忍受免费的P2P服务中经常遭到的广告软件、间谍软件、病毒、假文件轰炸等苦恼。同时,Snocap还开发了一套完备的后端系统,用技术手段对通过P2P服务进行交换的授权音像作品进行监控。目前,已经有贝塔斯曼和索尼等音像公司与Snocap签订了网上销售协议。

  然而,要使“内容正版化”成为将来P2P文件共享的发展方向,还需要各方都付出更多的努力。对于版权人来说,应该考虑适当降低授权价格,吸引更多的正版用户,从而与P2P运营商一道把市场做大,共同分享利润。对于P2P运营商来说,在经历了早期在盗版风潮刺激下飞速发展的阶段之后,可能更多地应该考虑可持续和规范发展的问题,而守法经营则是可持续和规范发展题中的应有之义。对于政府来说,则应该不断完善版权立法,使其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同时还应该加大执法和对盗版行为打击的力度,更好地引导P2P产业走入正轨。

  (赵志云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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