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服务商拟规避法律雷区 合作模式是关键

作者:俞悦 | 日期:2008-07-30 | 字体:

  2008年2月15日,美国电影协会(MPAA)宣布,该协会下6家电影制片公司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这6家原告公司分别是20世纪福克斯公司、索尼影片公司、派拉蒙影片公司、环球影片公司、华纳兄弟影片公司以及Buena Vista国际公司。 


 
    诉状中6家原告列出了32部电影,其中包括《蝙蝠侠3》、《世界战争》、《迈阿密风云》等。MPAA认为,迅雷作为P2P服务商,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对其电影版权造成了侵害。

  2008年6月19日上午,迅雷公布了与MPAA关于电影版权诉讼案的最新进展。由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没有管辖权的决定,认定诉讼应在迅雷公司服务器所在地深圳南山区进行,准备尚不充足的MPAA方面做出撤诉决定,双方第一回合交锋以迅雷获胜告一段落。

  由于双方的诉讼关系到美国电影行业的切身利益,以及中国互联网下载、搜索、内容发行等行业的未来发展,甚至还可上升到中美贸易的更深层面,业内预计,MPAA诉迅雷侵权案,多轮交锋将不可避免。

  今天想看电影了,于是你坐在电脑前:开机,上网,直接点击迅雷图标,熟悉的网页很快出现在你面前:网页的右侧排列着热门电影介绍,它的上方有一行资源搜索栏。你很娴熟地在搜索栏中键入想看的电影名字,相关下载链接的网页立刻弹了出来。

  也许你很熟悉上述场景,甚至它已经成为你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可否认,类似于迅雷的这种P2P(点对点)网络服务平台为我们的娱乐生活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你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很方便地搜索并下载到想要的内容而不需要付任何费用。这是网络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一个缩影。

  可正是这么一个新生事物在它的前进道路上却遇到法律问题。P2P网络服务商被告侵权的案件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其实,P2P网络服务商会遇到版权侵权问题并不为奇。在网络发展过程中,版权侵权早已成为很多网站的一块心病。博客网站的博文未经博主许可便被他人使用,非法采集的视频被上传网络等侵权行为都已不是新鲜事。

  如今,仅仅计算网络的产生给版权人的权益带来了多大的危害是片面的,我们更应该去探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促进网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总之,一个新产业的发展总会伴随着法律问题,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产业的法律得到了完善,该产业也得以更顺利地发展。

  这里,我们邀请三位著名的知识产权律师以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女士与我们一起探讨P2P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界定、责任的追究以及这些网络服务商该如何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法律的界定

  要想对症下药解决P2P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问题,首先,必须知道他们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

  对于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否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理论界有“免责说”、“有责说”与“折中说”三种说法。

  “有责说”认为,侵权人利用网络的便捷条件,迅速地扩大了侵权结果。在这一点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上是帮助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利益损失,是一种间接侵权。

  “免责说”主张,因为网上信息流量太大,使得网络服务供应商无法,也不可能及时检查、过滤信息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折中说”则认为,如果网络服务供应商仅仅是提供通路,使用户与互联网连接,或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与技术支持,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呢?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甄庆贵律师告诉我们:“我国的《计算机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遵循的是折中说。”

  甄庆贵给我们总结出了P2P网络服务商能够免责的三个前提。

  1.主体要求:必须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

  2.客观要求:必须在著作权人履行合法的通知程序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并通知被删除信息的对象。

  3.主观要求: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本身不存在侵权过错,也就是说不明知或不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网络服务供应商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什么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呢?其实,这是相对网络另一主体——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言的。顾名思义,网络内容提供商主业是向网络提供和发布内容。若这些内容未经版权人许可,毫无疑问ICP将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提供终端平台,并不涉及内容。

  甄庆贵律师表示:“这些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只是提供平台让用户上传内容并不构成侵权,可如果他们做出其他一些行为,例如将这些内容通过自己建立的门户,进行了人工编辑和推荐,那么它就无法满足前面所提到的三个条件之一的主体要求。因为它已不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了,它不是被动地而是主动地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上,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其免责是有难度的。”

  而对于第二点要求,现在多数网站的做法是设举报电话,一有举报并证实举报属实后立刻删除相关内容。据迅雷内部人士称,目前,迅雷收到权利通知,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模式:一种是熟人通知,立即采信,然后走流程,签字,撤销链接,一两天内就可以解决;另一种是陌生人通知,比如发邮件、传真或者快递,这样就不能完全相信,而需要再确认是否有完整的权属证明,但也会及时处理。

  围绕这一点,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争论,部分人认为,即使在收到通知后删除,网络服务供应商也在某段时间内协助侵权者侵权,也须承担法律责任。王斌表示:“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例,因而不能说谁对谁错。”

  最后一点属主观要求,这就需要P2P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自我约束,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但有人提出了异议:虽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是纯技术,但他们必须对上传的内容负有监管的义务。是否真是如此呢?这些网站是否需要一一审核网友提供的内容呢?律师们表达了他们自己的看法。

  上海的游云庭律师告诉我们:“国内法院的主流判决并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链接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但对于网友上传的内容,上海法院最近判决的新传公司诉土豆网的案件中,判决土豆网对于网友上传的《疯狂的石头》审查不力,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曾学明律师表示:“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必要去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和链接的合法性。”

  甄庆贵律师也告诉记者:“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从目前的法规与司法解释来看,应该说,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没有审查的责任的。”

  看来,一般情况下,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无需对上传或链接内容负有审查义务,但也有例外,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P2P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做才能避开法律雷区,游云庭提出了他的建议:“加强监管,杜绝侵权作品的上传;不对自身平台上他人上传的作品或链接进行分类、推荐、编辑;一旦发现有侵权作品立刻删除。”

  合作模式是关键

  P2P网络服务供应商要想发展,就必须在法律规则下运行。除了不做违法之事外,网络商们还应该主动出击寻求商业和法律的融合点。

  网络发行渠道产业链包括内容提供商、消费终端和广告代理公司。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来说,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向版权人购买版权或与版权人实施分成方案。而对于消费终端即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又该如何做呢?王斌告诉我们:“只有采取业务合作的模式,才是最终要走的路。”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一种过滤技术,网站可以通过该技术检查上传的文件是否有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则无法上传。王斌对这种技术采取了否认的态度,在她看来,这种技术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

  “如今,互联网协会已邀请法律界人士、版权人和网络服务商一起探讨合作模式。”王斌表示,“要解决版权问题,使产业得以健康发展,需要解决两种产业的合作模式问题,即P2P网络服务供应商和版权人的合作模式。”而对于采取何种合作模式,王斌告诉记者:“现在,P2P网络服务供应商希望的是版权人或正版内容提供商直接将内容放在他们的平台上。有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做法是将频道出售给内容提供商,收取一定的频道使用费,而内容提供商通过频道获得的收入则全归内容商所有。”

  2008年3月20日,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迅雷CEO邹胜龙表示:讯雷将专注于“消费终端”的角色,不再直接采购版权,而是通过广告分成的方式与正版内容提供商共享利润。

  同时,百度也采取了相似的做法。曾学明律师告诉我们:“2006年,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下载案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不侵权。之后,百度和百度案件的原告采取了合作的方式。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启发意义。”

  看来,双方合作已成为推动网络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版权侵权问题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双方合作。王斌认为版权问题并不是现在网络发展的瓶颈,她认为:出现问题,并想办法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违法的、没有实力的小公司将会被淘汰,而存活下来的将是正规的、有实力的大公司。

  游云庭律师告诉记者:“现在的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这块的处罚措施并不重。这主要考虑到给新生事物一定的发展空间。处罚本身是一种态度,被处罚者并不会因赔偿而破产,相反,违法者被罚后开始重视版权问题,并开始购买版权或者和版权商合作了。”可见,法律并不是P2P网络服务商的敌人,相反,在法律的约束下,网络能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P2P网络服务商们在不触及法律雷区的情况下,寻求适合自己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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